高等法院原訟庭去年11月裁定,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》(《緊急法》)授權政府以「危害公安」為由訂立緊急規例的條文違憲,而據它訂立的《禁止蒙面規例》(下稱《禁蒙面法》)亦告失效。政府不服提出上訴,上訴庭今日(9日)裁定政府在《緊急法》方面上訴得直,即在「危害公安」情況下,政府引用《緊急法》合憲。
判詞指,政府透過緊急法訂立規例機制沒有違憲,但《禁蒙面法》第5條中警員有權要求市民在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的條文則屬違憲;上訴庭同時下令禁止在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集結的情況下蒙面,但合法集會和遊行可蒙面。
上訴人為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,答辯人為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。聆訊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、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和法官區慶祥共同審理。
政府於去年10月初宣布要實施《禁蒙面法》,多名泛民議員隨即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,並申請臨時禁制令要求暫緩實施。惟法庭拒絕頒發臨時禁制令,《禁蒙面法》於去年10月5日正式生效。
惟高等法院原訟庭去年11月18日頒判詞,高院法官周家明及林雲浩認為,《緊急法》授權特首會同行會在「危害公安」的情況下可訂立緊急規則的權力,是違反《基本法》中涉及特首、行政會議及立法會的職權規定,因此屬於違憲。而《禁蒙面法》所施加限制亦超乎合理,故亦屬違憲。
政府在判決後隨即上訴並要求暫緩判決,表示《緊急法》在回歸前已存在,屬本港生活方式的一部分。原訟庭去年12月10日拒絕政府進一步暫緩執行判決的要求,《禁蒙面法》正式失效。至於近期爆發新型肺炎,市民需要戴口罩,政府一方認為,相關做法已受《禁蒙面法》條文保障,外科口罩與防毒面具的性質亦有不同。